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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5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586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86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3号。负责人:陈正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杰、赵菲菲,山东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诉讼代表人:王亚丽,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信达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其债权已得到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10元,减半收取32455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辛 欣人民陪审员  陈健红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茂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