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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立江、陆少峰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立江,陆少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53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立江,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嵊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陆少峰,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嵊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立江、陆少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浙0683刑初40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立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陆少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周立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立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立江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立江撤回上诉。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武生审判员  马军乐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