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兰星明与陈志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星明,陈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兰星明,男,身份证号:140203197510111636,住大同市齿欣小区19-1-3。被执行人:陈志君,男,身份证号:140203197806202318,住矿区新平旺街道和平街11-1-10。本院在执行兰星明与陈志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一次性执行完毕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案件需分期履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