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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553号原告:韩某,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指人民币)3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3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6日至2016年12月24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借期利息4719.45元;3.支付以3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称因在外欠款需要归还,提出向原告借钱,双方约在杨浦区一个办公室谈借款事宜,被告当场签署了借款合同,当天下午原告至银行柜面转账给被告330,000元,被告在银行写了收条给原告。借款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款且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被告赵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原告韩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为2016年11月25日借款合同和收条各一份、中国民生银行转账凭证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缺席,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确认原告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已对其主张的借款合意和交付款项尽到举证责任,本院据此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已逾约定的借期,原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主张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本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期利息标准按2016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人如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考虑到被告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具有惩罚性质,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5倍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某借款人民币330,000元;二、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某以人民币3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6日至2016年12月24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借期利息人民币4719.45元;三、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5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支付原告韩某以人民币3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保全费人民币217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许 颢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