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林与黄邓超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林,黄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肖林,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邓超,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2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林与被执行人黄邓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邓超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合同号x,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正在评估阶段,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肖林也提供不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林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肖林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二、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执223号案件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