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玉甫与朱新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甫,朱新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甫,男,生于1965年2月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朱新朋,男,生于1978年12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甫申请执行朱新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禹民一初字第15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新朋的银行存款613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新朋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13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少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