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二道区帝旺楼梯经销处与被告郞万君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区帝旺楼梯经销处,郞万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011号原告:二道区帝旺楼梯经销处,经营者:孙建军,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南关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吉林显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郞万君,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二道区帝旺楼梯经销处与被告郞万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二道区帝旺楼梯经销处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道区帝旺楼梯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道区帝旺楼梯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二道区帝旺楼梯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东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