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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7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魏覃吉、郝长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覃吉,郝长龙,庞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7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覃吉,男,1941年6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郝长龙,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庞金丽,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覃吉与被执行人郝长龙、庞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长龙、庞金丽在梁水镇乔集村有农村承包地4.84亩土地,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郝长龙、庞金丽在梁水镇乔集村所承包的土地中的3.01亩土地执行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魏覃吉耕种。二、将剩余的1.83亩土地,作为郝长龙、庞金丽的农业生产经营承包地,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