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执行肖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