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翟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翟某,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友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