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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嘉成印刷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牡丹江嘉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152号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46996078Y。法定代表人:孙玉庆,男,董事长。被告:牡丹江嘉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联发北区003号楼M-113室。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嘉成印刷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起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