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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辖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辉、赵仙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辉,赵仙富,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辉,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仙富,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审被告: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坝下社区艺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黄辉,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黄辉因与被上诉人赵仙富、原审被告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363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辉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章审判员 黄荣华审判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柯艺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