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理想与安徽金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理想,安徽金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理想,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金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329号。法定代表人:陈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瑞,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理想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金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理想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本案诉争的案涉房屋西部与客厅相连部分是否为阳台没有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本院无法认定涉案房屋西部与客厅相连部分是否为阳台,故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安徽金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错误,且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判决认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只载明阳台为非封闭式,但未明确约定阳台的数量和位置。……因此,根据对本案证据的综合比较分析,可以认定诉争部位具有扩展空间的属性,其结构应为封闭空间。”严重有误且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理想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程序违法,但其未能提供证明该主张成立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理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理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华春审判员 张希宇审判员 张永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群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