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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任某某、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某,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130号原告:马某某,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席某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将被告姓名书写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