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任某某、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某,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130号原告:马某某,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席某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将被告姓名书写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