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水木与谭寿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木,谭寿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990号原告:张水木,男,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全、付萃,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寿彬,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张水木与被告谭寿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水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萃与被告谭寿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水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7500元(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止按月利息2分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资金,于2012年8月将原告给的壹万元进货款用掉,之后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注明:因本人谭寿彬2012年8月份把张水木给我的进货款壹万元用掉,一时还不出,特写欠条一张壹万元正。尽量今年还给张水木,如到时还不上时,就按一分伍利息给张水木。被告至今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寿彬辨称,欠条是原告写好被告签字的,是原告威逼被告所签。欠条上写的一万元是步步高的货款,被告从未经营步步高产品,只是在步步高公司任职。出具欠条时间是2012年10月16日,欠条写的尽量今年还给原告,也就是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限为两年,所以原告应该在2014年12月31日前起诉被告,还有在2013年6月份已经很明确告诉了原告,这笔钱是公司拿去了,原告应找公司拿回,需要被告协助的,被告可以协助,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辩称欠条签名为原告威逼被告的情形下所签,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2.被告认为,2012年10月16日出具欠条,欠条注明尽量今年还给张水木,所以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期限为二年,原告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起诉被告。对被告该抗辩,本院认为根据欠条内容约定的还款规定即“尽量今年还给张水木。如到时还不上时,就按壹分伍利息给张水木。”说明2012年12月31日并非最终还款时间,到时还不上时,就延期还款,被告则按壹分伍厘的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故对被告主张原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起诉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声称2013年6月2月很明确告诉原告,其收到原告的步步高产品货款已经被步步高公司拿去了,原告应找步步高公司取回。对被告的该抗辩,被告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也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水木经营销售步步高产品,被告为上饶步步高公司代理商业务员。原告需要购入步步高产品,便交付被告谭寿彬为其带10000元货款给步步高上饶代理商,结果被告未将原告的该货款交付给上饶代理商。此后原告向被告催取该货款,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因本人谭寿林2012年8月份把张水木给我的进货款壹万元用掉。一时还不出,特写欠条一张壹万元正。尽量今年内还给张水木。如到时还不上时,就按壹分伍利息给张水木。”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拒不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张水木委托被告谭寿彬带货款给上饶步步高代理商。被告未将货款交于步步高代理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被告谭寿彬应将所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原告张水木,并按欠条的约定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寿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张水木现金10000元,支付利息7500元(自2012年1月1日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2017年3月1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谭寿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剑峰人民陪审员 陈传由人民陪审员 姚文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严文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