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波与哈尔滨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波,哈尔滨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波,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东,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178号。法定代表人:张宗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波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葛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