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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于爱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于爱文,于爱平,于细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8587421953,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2号,法人代表:李金良。被执行人:于爱文,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于爱平,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于细结,男,汉族,1958年1月11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爱文、于爱平、于细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爱文、于爱平、于细结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474.76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8月27日起开始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被执行人于爱文、于爱平、于细结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474.76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384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于爱文、于爱平、于细结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6)赣01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爱文、于爱平、于细结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德香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6)赣01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磊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陈国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