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执5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孙正武、孙学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武,孙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591号之三申请人:孙正武,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高村。被执行人:孙学奎,男,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高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执59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8日向被执行人孙学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学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学奎名下存款人民币800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