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翠忠与被执行人陈光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翠忠,陈光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姬翠忠,男,汉族,宁安市畜牧场副场长,住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陈光年,男,汉族,职工,住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姬翠忠与陈光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姬翠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