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翠忠与被执行人陈光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翠忠,陈光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姬翠忠,男,汉族,宁安市畜牧场副场长,住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陈光年,男,汉族,职工,住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姬翠忠与陈光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姬翠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