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田茂林。被执行人张芷生,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齐发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