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4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商都汇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都汇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4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都汇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俊武被执行人:王广,男,汉族,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商都汇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王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广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广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凤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