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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桂云敲诈勒索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62号卢桂云:你因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你上访所反映的问题经各级政府多部门多次调查答复,你已得到补偿,并在息访协议上签字,而后仍不息访,以进京上访相威胁,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索要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你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