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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丰运装饰材料厂与罗长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丰运装饰材料厂,罗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保860号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丰运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经营者:李秀繁,女。实际经营者:丛习好,男。被申请人:罗长强,男。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丰运装饰材料厂与被申请人罗长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丰运装饰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罗长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7,01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且担保人丛习好以其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罗长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7,01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丛习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邵希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