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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朴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759号之一移送司法机关:周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朴超。本院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6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朴超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