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9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珣申请执行瞿国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珣,瞿国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杨珣,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9日,住绵阳市经开区。被执行人:瞿国谦,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6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杨珣申请执行瞿国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瞿国谦所有的xxxxx号汽车一辆,并锁定了该车辆的一切业务,现因被执行人瞿国谦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瞿国谦所有的xxxxxx号汽车的查封及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