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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王相奎抢劫、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906号罪犯王相奎,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作出(2013)良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王相奎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5000元。2013年7月11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5年9月25日获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王相奎自2015年9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6年度监狱表扬称号。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止,累计奖励分107.00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王相奎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相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相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