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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军伪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古交市。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军于2014年3、4月间利用微信联系上一名制作驾驶证的人(身份不详),向其提供自己的照片及个人身份信息,并要求其制作一个驾驶证,后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制作驾驶证的人支付人民币共计10000元,通过快递取得伪造的驾驶证并一直使用。2017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军持有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途锐越野汽车行驶到太原市和平南路十二院城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情况说明、查询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赃物照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伪造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婕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曹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