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跃鹏与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鹏,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274号原告:李跃鹏,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川,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桂山社区后塘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63366698C。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跃鹏与被告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李跃鹏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跃鹏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代理审判员 蔡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泉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钟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