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仕坤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434号被执行人:赵仕坤,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仕坤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赵仕坤应缴纳罚金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义涛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米加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