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朝明、罗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朝明,罗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7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黄朝明,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阳,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罗金国,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红、王云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朝明因与被上诉人罗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黄朝明于2013年8月15日偿还罗金国100000元,一审判决认定该款包括挖机人工费等费用和利息的证据不充分,导致黄朝明出具借条中的237700元如何构成的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4054元,退还黄朝明。审 判 长 江 建审 判 员 汪飞林审 判 员 聂 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 昊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