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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志强诉被告阜阳市安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阜阳市安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119号原告:王志强,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号太阳城*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被告:阜阳市安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北路银海花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6352E。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阜阳市安驰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桂超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