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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柯东与马海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东,马海娟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413号原告:柯东,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马海娟,女,1995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柯东与被告马海娟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柯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柯东以其已与马海娟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马海娟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柯东负担。审判员  林凤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素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