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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印雪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雪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54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印雪东,男,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雪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雪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印雪东通过齐某某留给其的钥匙进入到位于长春市朝阳区齐某某家中,趁被害人齐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00元,以下币同种)、美迪飞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200.00元)、黑色手提包一个(未作价)、手表一块(未作价)。被告人印雪东离开后,通过盗取的平板电脑内正在登陆中的齐某某的支付宝向自己账户转账两笔共计1,156.00元。综上,款物合计4,856.00元。案发后,美迪飞牌平板电脑、黑色手提包、手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印雪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印雪东通过齐某某留给其的钥匙进入到位于长春市朝阳区齐某某家中,趁被害人齐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美迪飞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200.00元)、黑色手提包一个(未作价)、手表一块(未作价)。被告人印雪东离开后,通过盗取的平板电脑内正在登陆中的齐某某的支付宝向自己账户转账两笔共计1,156.00元。综上,款物合计4,856.00元。案发后,美迪飞牌平板电脑、黑色手提包、手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印雪东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印雪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印雪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印雪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印雪东退赔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四千六百五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