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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朋辉与上海潦河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辉,上海潦河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635号原告:王朋辉,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潦河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涂东强。原告王朋辉与被告上海潦河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朋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朋辉负担(已付)。审判员 庄 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