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长江与被告刘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江,刘廷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1117号原告:肖长江,男。被告:刘廷元(曾用名:刘庭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长江与被告刘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长江于2017年9月1日以其与被告刘廷元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肖长江负担。审判员 卢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雪芬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