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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王明磊、马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敏,王明磊,马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敏,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三山乡三山村九组。被申请执行人:王明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工商局家属楼2单元202室。被申请执行人:马晓芳,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工商局家属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张晓敏与王明磊、马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明磊、马晓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