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2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文安与马忠良、拉萨通达汽车运务信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安,马忠良,拉萨通达汽车运务信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尼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23民初7号原告:王文安,男,汉族,货车司机,现住西藏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成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忠良,男,回族,务工,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拉萨通达汽车运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罗布林卡南路。负责人:王雅红,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蓝宝石大厦15楼。负责人:雷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强,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安与被告马忠良、拉萨通达汽车运务信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安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6.04元,减半收取计2943.02元,由原告王文安负担。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巴桑央宗人民陪审员 白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贡加赤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