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洋与蒲季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蒲季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185号原告:刘洋,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蒲季宏,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刘洋与被告蒲季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向原告刘洋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 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