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马克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马克胜,徐素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13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被告:马克胜,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徐素琦,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责任公司绥滨县支行与马克胜、徐素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马克胜名下的黑龙江省绥滨县2委商服1栋3号房屋予以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责任公司绥滨县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马克胜名下绥滨县2委商服1栋3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