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乃斌与被告苏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斌,苏伟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839号原告张乃斌,男,生于1971年12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苏伟鹏,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斌与被告苏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乃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乃斌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乃斌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