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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乃斌与被告苏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斌,苏伟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839号原告张乃斌,男,生于1971年12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苏伟鹏,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斌与被告苏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乃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乃斌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乃斌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