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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桂荣与李香微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李香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生于1960年8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香微,男,生于1982年3月5日,住邓州市夏集乡。本院在执行王桂荣与李香微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香微经多方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刑终5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王桂荣发现被执行人李香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钱永臣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