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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赛与被申请人刘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赛,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保92号申请执行人:张赛,男,汉族,石家庄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执行人:刘萍,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申请人张赛与被申请人刘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鄂0804财保92号民事裁定,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以被执行人刘萍名义登记的小型轿车一辆,���押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二、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艾宏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