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桂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桂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31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禹铭,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桂红,女,汉族,1994年8月9日生,住富源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桂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文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