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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兰陵镇小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李辉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兰陵镇小郭庄村村民委员会,李辉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845号原告:兰陵县兰陵镇小郭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卜召兵,主任。被告:李辉宽,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兰陵镇小郭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辉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兰陵县兰陵镇小郭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万继兵人民陪审员  张允江人民陪审员  刘晓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付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