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房国与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740号原告:房国,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宋国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国诉被告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房国负担。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