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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46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与吕修尚、范广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吕修尚,范广利,吕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694号之二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善国路与府前路交汇处。主要负责人:李泽存,行长。被告:吕修尚,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范广利,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吕毅,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与被告吕修尚、范广利、吕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