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6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与吕修尚、范广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吕修尚,范广利,吕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694号之二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善国路与府前路交汇处。主要负责人:李泽存,行长。被告:吕修尚,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范广利,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吕毅,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与被告吕修尚、范广利、吕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