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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永志、封丘县居厢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永志,封丘县居厢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永志,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居厢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封丘县居厢镇白塔村。法定代表人:王凤洲,村主任。上诉人宋永志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居厢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3日按照上诉人宋永志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载明开庭时间为2017年9月1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二号法庭。但邮件于2017年8月25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宋永志未按照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永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宋永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康建轶审判员 张金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仝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