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占奎、史卜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占奎,史卜勇,翟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占奎,男,汉族,职工,住冠县。被执行人史卜勇,男,汉族,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翟晔,女,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史卜勇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24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已以房抵债132354.39元并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24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