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邹巧官与颜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琳,邹巧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巧官。上诉人颜琳因与被上诉人邹巧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4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颜琳上诉请求: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颜琳为被告且住所地在昆山市,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诉请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闵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