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甘长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长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447号原告:甘长金,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699号。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甘长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甘长金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长金撤诉处理。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琴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